·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的额度和比例有何规定? 1993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原来文件中有关学生贷款额度和享受贷款学生的比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定为: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目前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最高额度一般在每年1000元以上。
·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贷款的学生违约不能如期归还所借贷款,其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贷款应具有什么条件? 学生向学校申请学生贷款的条件是:
(1)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2)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一般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街道或乡级以上的困难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及其本人的现实表现等),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
对于华侨学生申请贷款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其他学生相同,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偿还有几种形式? 学生偿还贷款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2)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
(3)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4)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5)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 国家助学贷款:什么情况下学校可停止或减少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及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 自考生考研须办理好那些相关手续? 《2006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的报考条件中规定: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自考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分两种情况:本科毕业和专科毕业。自考本科毕业生可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自考专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两年后才可报考研究生,有的学校在此条件的基础上加上必须通过自考本科主干课程的规定,有的学校规定部分专业不招收大专毕业生。考生应提前向拟报考的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具体招生情况。
以北京市自考生为例:每年的11月份为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时间。由于12月份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在第二年才能拿到本科毕业证,故毕业生可在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前,到北京市自考办办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读考生成绩单”,以本科在读的同等学力的身份报考研究生,待来年4月研究生录取复审时,再出具正式的本科毕业证,确认考试资格以及是否被录取。
专科毕业生工作两年后报考研究生,需按照报考学校的规定出具主干课程成绩单的考生,也可在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之前,到北京市自考办办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读考生成绩单”,持身份证、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读考生成绩单”等证件办理报考研究生手续。(毕全武)
· 什么是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为我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新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考试分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和高职(高专)三个层次。
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第二周的周六和周日。
· 成人高考对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要求? 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2)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职(高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 成人高考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是怎样设置的?
高中起点升本科、高职(高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对外语语种的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上述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统考科目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以上统考科目试题除非英语外语语种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视本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开设并自行组织命题外,其余科目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 现代远程教育学历证书国家是否承认? 自1999年以来,教育部批准67所普通高校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允许上述68所试点高校在校内开展网络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现代通信网络,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对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国家予以承认。
· 现代远程教育是不是网络教育? 现代远程教育是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的新型教育形态,是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网络教育,以面授教学、函授教学和广播电视(视听)教学为辅助,它以学习者为主体,学生和教师、学生和教育机构之间主要运用多种媒体和多种交互手段进行系统教学和通信联系。现代远程教育是相对于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等传统远程教育形态而言。网络教育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后产生的新概念,即运用网络技术与环境开展的教育,在教育部已出台的一些文件中,也称现代远程教育为网络教育。
· 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性质是否相同? 教育部批准的68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设立了网络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名称请咨询试点高校),归口管理试点高校的网络教学工作。
· 教育部对现代远程教育有何规定? 教育部从1999年启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以来,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招生、教学、教学管理、支持服务、资源建设、考试等各方面都做了严格的规范和要求。这些政策和规定可在教育部网站浏览,也可在各试点高校网络教学管理网站上查询,还可通过多种通讯手段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现代教育教学试点高校进行咨询。
· 哪些学校的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 教育部批准了68所高等学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对这68所高校培养的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网络教育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国家予以承认。
68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名单如下: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郑州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
·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有无规定? 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由学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其修业年限不得少于同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并应适当延长。
· 网络教育学费收取标准依据是什么? 对网络教育学院的学生,可按教育成本收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学校所在地收费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网络教育学院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在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取得的大专学历国家是否承认?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与运行单位,下设有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其职责是为高等学校现代远程
教育提供校外教学支持服务,同时也可为教育行政部门、办学机构提供专项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不具有网络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不颁发学历证书。试点高校通过奥鹏远程教育中心的协助,招收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由学
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国家予以承认。
·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式教育学历证书国家是否承认?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是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一个部分,由其培养的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国家予以承认。
· 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主要有哪些内容? 鉴别国外或境外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或境外学位的层次和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
· 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什么? 1.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 目前不在认证受理之列的证书有哪些? 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 国(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未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5.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取得的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 如何进行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 1.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在国外所获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
* 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 *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 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另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菲律宾总统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外交部的认证等相关材料。
2.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 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须按要求到我中心备案后,方可受理该项目毕业生的认证申请。如要了解合作办学备案细则,请中方项目负责人发电子邮件至 :chancy@stnet.cscse.edu.cn联系。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特区通行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学位证书正本;
* 学习成绩单;
*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注: *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 在香港学习非本地课程并取得学位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在港工作证明。
4.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身份证件;
*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5. 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7室)提交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中文翻译件)齐全后,申请人一般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之后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证结果。
因申请者没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而引起的延误,责任自负。
6.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能通过认证的,申请材料及费用不予退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适当方式将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上网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
8.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为保证翻译质量和专业水准,申请者可到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办理。
联系地址: 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225房间)
网 址: www.chivast.cscse.org
联系电话:010-82300058
传 真:010-82303997
· 京高校京外生源申办留学人员集体户口须知
一、 申请对象
适合于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具有北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集体户口并获得国外留学签证或港澳地区学习签注的留学人员。
二、申办程序
1)凡申请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的留学人员,请先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调档手续;
2)办理完档案调动手续后,持国外留学签证或港澳地区留学签注及国外或港澳地区高校邀请信前来我处开具出国留学人员户口迁移介绍信。凭此介绍信回户籍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集体户口的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交以下落户材料
1)在京高校毕业证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原件)
2) 在京高校开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3)验看入学通知书原件留翻译件(须加盖正规翻译机构公章)
4)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5)签证或往来港、澳签注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6)集体户口卡(原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9)中心档案室存档回执(户口回执由我处开具上下联单,由申请人交给327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档案室将下联回执反还我处)
10)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由网上下载或在我处领取)
三、户口服务管理费:从集体户口转入之日起,集体户口人员以每月1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出国年限交纳服务管理费。
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登记表下载
回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登记表下载
联系人:王习健咨询电话:010-82303958 传真:010-82303958
电子邮箱:tonywang@stnet.cscse.edu.cn href="mailto:tonywang@stnet.cscse.edu.cn">
网址:http://www.huiguo.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北京语言大学西南门学一楼317房间)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
· BEC考试的考试等级如何规定? BEC共分三个等级:BEC初级(BEC Preliminary Level,缩略为 BEC Pre.),BEC中级(BEC Vantage Level,缩略为 BEC Van.),BEC高级(BEC Higher Level,缩略为 BEC Hi.)。考生可根据自己的英语水平自由选择相应级别报考。
· BEC考试的考试内容有何规定? 考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笔试,包括阅读、写作和听力,第二阶段为口试。考试时间分别为:BEC 初级 阅读、写作90分钟,听力约40分钟(含填写答题卡时间),口试12分钟;BEC 中级 阅读60分钟、写作45分钟、听力约40分钟(含填写答题卡时间)、口试14分钟;BEC 高级 阅读60分钟、写作70分钟、听力约40分钟(含填写答题卡时间)、口试16分钟。
· BEC考试的报名条件与考试费用有何规定? 报名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地区、学历等限制,任何人(包括学生、待业人员等)均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当地考点报名。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和现役军人亦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每次收取考试费(含口试费)BEC 初级:350.00元人民币;BEC 中级:440.00元人民币;BEC高级:560.00元人民币。因人民币汇率可能变化,每次考试收费标准以考点公布的为准。 考生在报名后可得到一本内容包括考试范围、考试题型的《考生手册》,供考生参照复习。
· BEC考试的成绩如何评定及其证书情况如何? 考试答题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海外考试处汇集后寄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评卷。评出成绩后(BEC 初级分Pass with merit、Pass、N、F四等;BEC 中级分A、B、C、 D、E五等;BEC 高
级分A、B、C 、 D、E五等,),打印成绩通知单(包括不及格的N、F、 D、E)和成绩证书,寄至教育部考试中心后寄发各考点向考生颁发。
成绩证书终生有效
· 什么是剑桥少儿英语? 剑桥少儿英语是英国剑桥大学为非英语母语国家6至12岁少年儿童的英语能力培养和提高设计的。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以Pre-starters、Starters、Movers、Flyers四级,简称为预备、一、二、三级。剑桥少儿英语以学习、培训为重点,从培养少年儿童的英语基础语言能力和语感入手,培养学生的英语语言思维能力,建立起英语学习的自信心与荣誉感。剑桥少儿英语在培训中采用交际教学法,注重培养语言的交际能力,使学生的听、说、读、写四项技能全面发展。剑桥少儿英语在培养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孩子的主动性、个性、创造性,以适应二十一世纪新型人才的需要。
·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有几种形式?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分为笔试及口试两部分(预备级只有口试),笔试又分为听力与读写两部分。无论具备什么英语基础的考生,不管通过多少个小时的学习,只要完成了相应级别剑桥少儿英语指定教材的学习,即可参加该级别的考试。参加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者均可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中英教育测量学术交流中心与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联合签发的写实性证书。
· 什么是普通话水平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我国现阶段普及普通话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岗位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逐步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标志着我国普及普通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
化、科学化的新阶段。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将大大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力度,加快速度,使“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落到实处,极大地提高全社会的普通话水平和汉语规范化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不是普通话系统知识的考试,不是文化水平的考核,也不是口才的评估,是应试人运用普通话所达到的标准程度的检测和评定,是应试人的汉语标准语测试。应试人在运用普通话口语进行表达过程中所表现的语音、词汇、语法规范程度,是评定其所达到的水平等级的重要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一律采用口试方式进行。
· 现阶段,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主要测试对象是什么? 现阶段,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主要测试对象是师范院校毕业生、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电影、电视剧演员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这是从职业的素质要求和工作影响考虑的,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随着工作的进展,以后将逐步扩大到公务员及其他服务行业的有关人员。
· 普通话水平等级的认定工作由什么机构进行?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
测试成绩的认定机构由省级语委办公室确定,但其中一级甲等成绩须在认定前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成绩在认定前由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是负责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教学和研究机构,于1994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于2001年4月并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对外仍保留原机构名称,并承担原有的工作任务。
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前身为“普通话语音研究班”,于1956年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和语言研究所联合创办,第一任班主任是原教育部副部长、著名语文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改革开放以后,更名为“中央普通话进修班”,1994年正式成立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为国家语委直属机构。几十年来,共为全国各地培训推广普通话业务骨干4000余名,他们为国家推广和普及普通话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自1994年以来,为适应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需要,受国家语委的委托,已举办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34期,为各地培训国家级测试员2500余名,他们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教学任务,由中心的专职教授和教师与被聘为兼职教授的语言文字学界的著名专家共同承担。开设的课程有汉语音韵、汉语方言、普通话语音等。同时,加强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教育,增加了普通话水平测试
理论与方法、文字学、现代汉字知识,以及教师口语训练、普通话教学法和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等内容。
· 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一)培训全国各推广普通话的骨干教师;
(二)培训省、地(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事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专职和兼职干部;
(三)培训、管理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对各地培训的省级测试员进行抽查、复核;
(四)培训海外汉语和普通话教学师资,以及来京学习汉语言文化的人员,并对要求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进行测试;
(五)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对各地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评为一级甲等的成绩进行复审确认;
(七)组织研究普通话教学、测试的理论与方法,组织编写各地适用的指导性教材。
· 确定高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普通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可以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但禁止同一学校、同一专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即“双轨”收费。各地在制定学费标准时,会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学生家庭或个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
· 专升本的学费按照什么标准交纳? 按照规定,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
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因此,如果专科学生升入本科后,缴纳的学费比同校相同专业的本科生收费标准高,则属于乱收费行为。
· 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如何申请认证? 1.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1)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2)本人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3)在国外所获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
(4)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
(5)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7)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8)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2)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3)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另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4)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菲律宾总统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外交部的认证等相关材料。
2.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1)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4)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5)学习成绩单;
(6)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9)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2)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须按要求到我中心备案后,方可受理该项目毕业生的认证申请。如要了解合作办学备案细则,请中方项目负责人发电子邮件至:chancy@stnet.cscse.edu.cn联系。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1)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特区通行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4)所获学位证书正本;
(5)学习成绩单;
(6)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9)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10)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注:
(1)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2)在香港学习非本地课程并取得学位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在港工作证明。
4.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1)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2)本人身份证件;
(3)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4)学习成绩单;
(5)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注: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5. 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7室)提交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中文翻译件)齐全后,申请人一般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之后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
境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证结果。
因申请者没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而引起的延误,责任自负。
6.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能通过认证的,申请材料及费用不予退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适当方式将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上网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
8.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或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为保证翻译质量和专业水准,申请者可到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办理。
联系地址: 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225房间)
网 址:www.chivast.cscse.org
联系电话: 010-82300058
传 真: 010-82303997
认证收费标准
1. 每件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360元,信息咨询费90元,合计450元(注:每笔退款,银行收取5元手续费);
2. 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申请, 每件费用按收费标准第一条执行。
开户银行: 工商行中关村支行东升分理处
户 名: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 号: 0200006209014441007 (只可汇学历学位认证费及信息咨询费,共450元;汇款时须注明认证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10-82301008,010-82301006-118
传 真: 010-82301166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邮编100083
e- mail:interco@stnet.cscse.edu.cn
· 留学人员如何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为学成回国工作,证明留学身份、联系工作、创办企业、落转户口等,留学人员回国时需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印制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在外留学人员首先要到我驻在国的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报到和注册登记;并在学成回国工作前,按照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表的第一联由留学回国人员保存,第二联由留学回国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第三联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存查。
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通讯联系信息可以从http://www.jsj.edu.cn/查阅。
· 为什么要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然后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
“一费制”已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了三年,得到了群众的积极拥护。经国务院批准,将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遍推行。推行 “一费制”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管理、减轻负担、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学校乱收费,党中央、国务院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自立收费项目、擅提收费标准,造成收费项目繁多、标准不一,既违背了国家的收费政策,有损于收费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同时也不便于检查与监督。为了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乱收费现象,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缴费,让社会各界明明白白地监督,并切切实实地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对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各地在严格、合理地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标准。 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必须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许再乱收其他费用,这样,就进一步规范了学校收费行为,加强了对学校收费的管理,也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实行“一费制”,也有利于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义务教育的投入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学生缴费仅仅是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通过实行“一费制”,也会进一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保证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优惠政策,一是无需经济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制度的新探索。随着我国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迅速增加,在这种变化了的形式面前,单靠“奖、助、补、减”办法,已难以覆盖和完全解决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同时由于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化,由学生家庭或个人适当负担一部分高校培养成本,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用于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支出,也势必成为今后每个家庭最重要的消费之一。但就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看,有相当多的家庭可能还难以完全靠自己的储蓄来承受这种负担,必须借助一定的银行贷款。对高校学生来讲,开展助学贷款也会促使其在认识、观念、行为等方面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金融机构的介入,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资助制度。而且从长远看,国家助学贷款可能会成为一种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手段。正因为如此,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亲自推动、关心下,于199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国家助学贷制度。这项工作,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八个城市开展试点,2000年又进而在全国全面推开。尽管这项制度在落实方面,目前还存在不少矛盾与问题,但已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学生的一致拥护和好评。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先后多次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作了重要批示: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帮助高校经济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举措;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提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经得到了高校学生的拥护和好评。但是目前这项工作在组织实施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贷款发放与经济困难学生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金融、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在落实上狠下功夫。人民银行要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和个国有商业银行认真总结前一段工作的经验,即使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既要方便贷款,又要防范风险的原则,不断完善制度和办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让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的大学生都能得到贷款,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久地开展。
·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是多少?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现行年利率为:
1.六个月(含)以内:5.04%
2.六个月至一年:5.31%
3.一年至三年(含):5.49%
4.三年至五年(含):5.58%
5.五年以上:5.76%
· 学生到哪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一般为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1.各普通高等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高等学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贷款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贷款申请额度后,报送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贷款合同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吗? 《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教师的法律地位包括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教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总则中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决定了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办学校教师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教师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本法对民办学校的教师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系统规定,因此,《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就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
· 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分类和条件分别是什么? 《教育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以《教育法》的规定为基础,《教师法》则对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的教师资格分类及学历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
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民办学校教师根据不同的类别,应当分别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上述资格和条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
· 什么是民办学校? 学校是培养人才,传授知识的地方。从培养人才的层次上,可分为小学、中学、高等学校;从是否直接培养职业技能来看,可分为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从组织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培训中
心、培训部等。民办学校和非民办学校则是从办学主体上来区分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
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属于民办学校。
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入(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
· 国家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中有哪些民族政策? 1、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分配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提出,大学、专门学院等少数民族毕业生工作分配,在照顾学用一致的原则下,分配他们到民族地区或民族事务部门工作。1964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应在调配计划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本上坚持贯彻了这些原则。1980年以来对部分高等院校举办的民族班的毕业生也有相应的规定:除特殊情况个别留在内地工作外,一律回原省、自治区,由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工作;对定向招生的民族班的毕业生,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分配。
2、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分配
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从1981年开始,规定凡所学专业为原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回原地区。为了互通有无和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调剂。
3、对到民族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分配
对内地学校分配去民族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动员和鼓励,并坚持按计划进行调配派遣。从1982年开始,凡从内地志愿去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边远地区的毕业生,经这些地区同意,可以不受计划的限制。同时,实行定期服务制度。从1982年起,对去青海、西藏两省区的毕业生实行8年轮换的办法。满8年后,可由其家庭或配偶所在地的干部管理部门安排工作。另外,还实行一些优惠政策。从1983年开始,凡去边远地区(按照国发〔1983〕68号文所规定的范围)和县以下农村〔不含县级〕工作的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待。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工资还可以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8年即作为固定工资。
· 在招生中,国家对少数民族考生有哪些照顾政策? 1.放宽报考年龄。这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学生一般上学较迟,并且绝大多数在解放以后才上学,因而高小毕业生年龄一般偏大,所以有必要放宽报考年龄。教育部在《关于一九五四年全国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指示》中规定: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入学年龄为15周岁至25周岁,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年龄可以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30周岁。1955年12月2日,教育部在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报考年龄一般应比照当地规定放宽2至3岁。当年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大小限制。
2.放宽录取尺度。早在195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报考新生的规定中就指出:少数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然稍差,得从宽录取。1953年至1961年,改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1962年,中央批转《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要恢复高等学校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为了贯彻这个指示,教育部与中央民委于同年3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做出三条专门规定:
(1)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当他们的成绩与其他考生相同时可以优先录取。
(2)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
(3)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文史类,免试古代汉语。从1962年一直延续至今的,大体上还是采用适当降分的办法。
· 国家对民族教育实行哪些特殊政策? 为了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在民族教育方面实行了许多特殊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管理。早在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做出了《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明确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了民族地方教育司,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一级教育委员会、教育厅也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一些州、县也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专人负责掌管民族教育工作。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加强了对民族教育的领导管理,为办好和发展民族教育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2.保证民族教育的经费。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当国家经济还处在恢复阶段的时候,就专门设置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用来解决民族教育经费问题。同时还明确指出,这是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与一般学校享有同样的经费之外特设的一笔经费,更不能以这项补助费代替应该在一般教育事业费是开支的任何费用。尔后,虽然作了一些改进,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并没有受到影响,而且逐年增加。例如,全国教育经费中专拨出来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1977年比1978年增加600万元。1980年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由省、自治区包干掌握使用,有关省、自治区依然保证少数民族教育经费。例如,有的省、自治区从中央财政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作少数民族教育经费,有的则从中央拨给省里用于不发达地区的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重点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从1990年开始,国家又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
3.允许和要求民族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办学。早在1951年国家就明确指出,民族教育应当采取适合于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根据这个精神,在民族地区举办了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职业学校、民族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及民族学院等。1981年,又重申了民族教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政策,并且要求有重点地办好了寄宿制学校。1984年,又将这一方针政策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同时还明确规定,除举办上述各级各类学校外,还应当在“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1980年以来,一些全国重点大学和部分省高等院校举办了民族班,一些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也举办了民族班。1985年以来,在内地举办了西藏班,或者创办西藏中学。这些又增加了新的办学形式。
4.允许和要求民族教育运用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教学方式。早在50年代国家就规定,各级民族学校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可以在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民族的具体情况酌量加以变通或补充。同时还规定,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言教学;有独立语言而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全的民族,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教学。在教材方面,允许自编本民族语文教材和少数民族补充教材,并加强了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翻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些政策得到恢复和完善,并写进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文;没有本民族文字而有独立语言的民族,也应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应当切实搞好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义务教育法》中也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教学”。
5.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实行照顾政策。50年代就规定,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学生,在他们报考高等学校或一般中学时,应当“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当他们入学后,还应当“给以适当补习条件”。60年代、70年代还作了一些补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例如,高等学校在录取学生的时候,“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以至降低“录取分数段”。对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实际上,近几年来,有些教杂居地区也采取了降低分数录取的措施。在毕业生分配方面,在60年代就规定,“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和恢复了这一政策。近年来,又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的办法。
除上述五个主要方面外,在学校人员编制和定额、师资培养和培训、专业设置和增减、教材建设和使用、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的待遇方面,也都实行了特殊的照顾政策。
· 什么是民族教育?民族教育主要有哪些特点? 民族教育是少数民族教育的简称。是指对汉族以外的其他55个少数民族实施的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当前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主
要有这样几个特点:
1.各民族的教育发展还很不平衡;
2.学校布点较少,课程设置和学制管理不完全统一;
3.办学形式和教学使用的语言文字有差异。
· 自学考试毕业生如何报考研究生? 只要是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就不需要以同等学力的身份报考。按照教育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规定,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即可以本科毕业生资格报考;取得
自考专科毕业证书的,则需两年后,达到本科同等学力才可报考。
· 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建立和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教育改革方面的伟大创举。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
· 高校学生如何跨省市转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需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摘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研究生如何办理转学、转专业? 根据国家教委(1995)4号《关于颁布<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研究生办理转学、转专业的具体做法是:
申请条件
1.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2.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申办程序
1.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2.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获批准后,按照转入、转出单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教师资格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其指思想是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开放式、多元化、社会性教师培养与选择轨道,严格把握教师入口关,拓展
吸引优秀人才从教途径,提高教师总体水平和能力,逐步形成与国际发达国家教师资格制度相衔接的管理办法。
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是: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七类,按申请类别,各类教师资格条件也不一样。
按先教育系统、后社会的步骤,现在职的学校教师申请教师资格手续在所在学校办理,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工作也在准备过程当中。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责任编辑 任向锋) 『纠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