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有哪些鼓励意见? 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迅速。为更好地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基层文化市场、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财政、人事和税务部门要提高对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要根据表演门类、艺术水准、经营模式和布局结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本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努力挖掘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演艺资源,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
二、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允许成立个人独资、合伙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审批手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可直接受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批准文件。对外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不得指定承办单位。有关部门要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指导和支持。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对于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包括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内的县以下基层文艺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同时鼓励著作权人许可这些表演团体无偿使用其创作的优秀剧(节)目在农村演出。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中的民间音乐、歌舞、戏曲、说唱等项目。在全国性文艺评奖、文艺调演和表彰活动中,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原创剧(节)目,应与国有文艺表演院团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五、鼓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文化交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到国外演出、投资、注册公司,在信息咨询、宣传推广、营销人员培训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待遇;经批准的重大演出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人员出入境及物品通关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资质和市场前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邀请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本团的对外演出活动。
六、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文化部和省级文化厅(局)可委托有关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方便。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表演团体就业。鼓励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鼓励兴办民办艺术学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
七、完善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引导和规范,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倡导诚实文明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严格内容审查,强化现场监管,抵制低俗之风,对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和邪教迷信、利用人体缺陷或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表演等,要坚决予以制止。要帮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劳动合同关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演出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及其经纪人和骨干演员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八、努力形成有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宣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优秀演员,提升行业形象。组织文艺评论家关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作品,在媒体上进行宣传评介,选择其中一定数量的优秀剧(节)目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汇演、调演,并通过各类艺术节推介优秀剧(节)目。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给予表彰。
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商怎样购买进口节目? 关于进口音像制品,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买什么样的节目,怎样购买节目?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节目内容
以下节目内容购买时一定要慎重: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标准》规定禁止内容的不要买;文化部审查未通过的尽量不要买(文化部已经将近年审查未通过的节目在本网上公布,可以查阅);境外的电影节目都经过审查分级,一般是限制级的或禁止青少年及儿童观看的,如香港的ⅡB级以上,美国的R级以上的节目购买时要慎重;艺术质量十分低下,主题思想平庸或有问题的垃圾片,尽管便宜,购买时也要慎重;动画片中的日本成人动画,含有暴力、色情、犯罪内容的动画片,尽量不要买;流行音乐中的重金属类摇滚或歌词中有大量脏话、色情内容的,表现颓废、悲观厌世、无聊、低级趣味、发泄对社会不满的音乐节目,尽量不要买。
二、版权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法规规定,不允许平行进口,包括版权贸易与版权贸易之间,版权贸易与成品进口之间同一节目不能同时进口。《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在版权授权期内,禁止进口该节目的成品;反过来,如果境外版权持有者与境内成品进口单位有约定独家经营其节目,那么在其约定期间不能进口版权。所以购买节目时应注意避免与别人进口的节目发生冲突。二是进口节目最好找其原始版权拥有者,现在有些中间商或代理商不讲信用甚至恶意欺骗,将其代理期已过或没有大陆地区代理权的节目卖给大陆的音像公司,有的甚至将已经卖过的节目更改名称骗取认证和审批。如,日本和韩国有的代理商以前委托我国香港或台湾地区的代理商代理到大陆的版权,近来,他们又自己直接向大陆卖版权,这样必然有冲突。
近年,文化部除了根据版权局撤销认证而取消进口审批文号外,还制止了一批更改名称等骗取认证的重复引进的节目。还有一些不法商人把明知已经审查未通过的节目向国内多家单位兜售,收取定金。所以购买节目时千万要注意。另外还有外商向大陆购买版权,规定在大陆以外发行的节目竟然又卖回大陆,所以一定要弄清原始版权持有者。还有中外合拍的电视剧、电影等,有的规定境内一方拥有大陆音像制品发行权,但外方又向大陆卖音像版权,这是不允许的。还有的代理商在代理权期限过后或被中止代理权后,仍以欺骗手段向代理商转卖节目。
三、签订合同
版权贸易合同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件:《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有的合同连这些基本要件都没有,纯粹是卖版号的合同,而不是版权贸易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建议合同加上文化部批准文件下发后合同生效。
一般来说,现在是版权卖方市场,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都是不平等条约。有的单位为抢节目,人家节目还没出就先把钱预付了,更多的是合同一签,起码先付一半,有的把订金写成定金,审批没通过,钱也回不来了。有的外商甚至在合同中规定必须在多少天内拿到批文,还有的外商竟然干涉到国内的出版和审查制度。
录音制品的合同问题较多,新专辑问题不大,老节目问题多。新专辑合同应当约定多长时间后才能使用专辑歌曲出精选,有的歌手一年出了两三张专辑都是一家进口的,同年又把这几张专辑的好歌拼起来出精选卖给另一家,更有甚者把一个歌手出过的专辑拆开,用不同的专辑名称,在给别人的授权期内又卖给其他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独家发行。对老节目,尤其是成批购买的,合同标的物应该是曲目而不是专辑,要明确规定,授权期内这些曲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其他单位进口。但遗憾的是,我们发现有的合同上明确有外方可以使用其中的曲目按不同的顺序、名称编排后再授权他人。另外还有合同应约定授权期满后如何处理库存等后续问题。现在的授权期过短,以前到期的还可以接着卖,外商还收取追加版费,但新的又上市了,造成进口秩序混乱。另外,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是一个合同,私下又是另一个合同,如果出现问题,进口单位是要负责任的。
四、购买节目
要求外商提供完整的和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和样盘。一般来讲,国际知名公司都能做到,故事片有中文字幕,歌曲专辑有中外文歌词和背景介绍,样盘质量也符合要求。但有些代理商却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结果买回来后不但自己要到处找材料,有的根本找不到,审查也会很困难。有的只好自己到网上去扒,结果歌词出现问题。建议对于外商不能提供中译文的,翻译的费用最好从购买节目费用中扣除。
五、合作出版发行
很多出版社没有能力购买节目或没有发行能力,所以与人合作出版发行节目。合作方的资质问题必须注意:一般的常识是,经营音像制品必须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批发音像制品必须有批发许可证。对方连基本条件都不具备,你怎么能跟他合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呢?现在一些出版社谁给钱都给挂版,谁钱多给谁挂,有的甚至连外商、没有音像制品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敢给挂版。一旦被发现,不但不会给予审批,还要受到处罚。如果是别人举报的,经调查核实后会从重处罚。
进口音像制品报审程序是什么? 一、 进口音像制品的有关要求和审批程序:
1、除外语教材之外所有进口音像制品一律报文化部审批。音像制品进口从类别上分为文艺类和非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从进口方式上分为制成品和版权贸易方式进口。除单纯版权贸易进口外,与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合作方式制作的音像制品也需报文化部审批方可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需经过文化部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出版发行。在国内放映过的进口电影,在电视台播映过的境外影视节目,如出版发行音像制品,也须履行音像制品的进口审批手续。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进口审批权。
2、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批程序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和节目样盘送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组织审查委员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
1、接收进口单位的报审材料和节目样带,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按时间先后顺序登记,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登记;
2、将登记的节目交专家审查,并将专家意见及申报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批;
3、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是指进口单位备齐所有材料之日。
4、组织对进口单位申请复审的节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批准进口的节目出版发行后一个月内,每种两份送审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组织复查。
三、音像制品进口申报要求
1、进口单位需提供填写完整的报审表,版权贸易合同,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证明,版权认证文件以及节目样盘。报审单位要将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节目样带等备齐报送文化部,文化部方予以受理审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录像节目报审表中,“内容介绍”要客观完整。报审表中“进口单位初审意见”一栏,必须对进口节目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水平作出评价,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情节,要提出处理意见,但不要在节目样带上删减节目内容。在填写报审表时,出版社要盖章,法人代表要签字。外语节目要有中文名称,节目中文名称要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在报审表上填写的曲目或节目集(部)的顺序要与报审样带、歌词材料的顺序一致。
3、报审样品要信号清晰,节目完整。外文录像节目的样片须有中文字幕或普通话配音。外语录音节目要有中外文歌词材料,歌词材料要标准、清晰,不得随意更改歌词。
4、报审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传真件,著作权认证材料要用原件。
5、进口音像制品原则上应使用原节目名称的中文直译名称,需要改变原名称的,应当正确地概括或反映原节目的内容。不得使用夸大其辞、耸人听闻、格调低下等容易误导消费者或生编硬造、文理不通的名称。对不适当的名称,审查委员会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更改重报。出版发行时必须使用经批准的名称和名称原文,违者将依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申报进口通俗音乐节目,不再报送五线谱乐谱,但需提供演唱者、词曲作者及出品公司的简介等资料,属电影、电视剧中使用的音乐节目,应提供相关电影、电视剧的有关资料。
同一个公版节目原则上每年只审批出版一次。
录音录像节目样片一律提供VCD、CD、CDR或DVD等光盘载体。
7、进口音像制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进口单位应将样品每种2份报送文化部备案,如成品未按审查要求删减或与报审节目不符,依法进行处罚。
四、其他事项
《进口音像制品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由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印制。
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机关办公大楼15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552120(传真)
010-65552121
010-65552116
010-65552117 (传真)
· 申办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1、申请报告书;
2、场地证明(租约或契约);
3、场地房屋安全鉴定书;
4、场地平面布局图;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场地必须具备二个以上安全出入口,包房门要有1/4透明,符合消防、照明设备;
7、场地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8、填写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开业申请表;
9、消防鉴定书;
10、管理人员名册(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或BB机号码)。
文化经营项目审批程序 ?(一)向市文化局提出歌舞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及营业性播放、电子游戏机室及综合性游艺等项目审批程序:
1、经营者向区文化站提出申请;
2、经区文化站初审核,然后由分管文化的办主任、区领导审核,到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3、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市文化局审批;
4、获批准后,可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5、《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登记手续。
(二)向区文化站提出卡拉OK厅、音像制品零售及出租、图书报刊零售及出租、游艺等项目审批程序:
1、经营者向文化站提出申请;
2、经区文化站初步审核后,由分管文化的办主任、区领导审核;
3、通过镇(区)级审核后,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审批;
4、获批准后,可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5、《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到区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登记手续。
网吧执照申办须知? 一、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二、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程序(流程图附后)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 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须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出报审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1)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见附件2);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 如何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国产网络游戏的产品,需向文化部备案后方可运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八)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关于涉外营业演出有何规定?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前30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需要什么条件?1.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2.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3.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5.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怎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营业性演出场所申办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怎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国家禁止经营载有哪些内容的音像制品? 国家禁止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责任编辑 任向锋) 『纠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