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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问答(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法律援助
 

  ·维权问答:前夫不履行协议我怎么办? 问:我丈夫由于有了第三者而与我协议离婚,他同意支付我2万元赔偿金,但其后他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请问,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吗?(利娟)

  答:据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审理后,才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执行。(冯军强 杨建峰)


  · 维权问答:父债是不是一定要子还? 问:李民的父亲2004年2月向我借款6万元做生意,期限3个月。由于他经营不当,严重亏损,经我多次催要,也一直未还我钱。2006年5月,李民的父亲去世,遗留下来的房产等物仅价值4万余元。我找到李民追要其父的欠款,李民说将其父的遗产全部抵偿给我后,剩余的1万多元就不再偿还。我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问,李民是否还有义务偿还1万多元借款?(吴杰)

  答: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不一定子还。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收和债务,缴纳税收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可见,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还债,关键是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凡是继承了遗产的,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父母还债;如父母所欠债务超过了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偿还,但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干预;第三,子女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的债务。

  本案中,李民虽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但已将全部遗产用于偿还其父欠你的债务,而你却要求李民偿还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借款,是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冯军强 睢明合)


  · 维权问答:员工被单位找借口辞退如何维权? 问:我今年初应聘到一家宾馆做服务员,当时我与宾馆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进宾馆工作前,我们这批新员工由宾馆安排进行了体检。我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当时,卫生防疫部门向宾馆表示,像我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从事客房服务,不会造成传染。于是,我开始在宾馆工作。最近,由于我跟部门领班发生了几次口角,宾馆经理找我谈话,说要辞退我,理由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后,宾馆已经同意我在宾馆工作,现在又以此为由辞退我,有找借口之嫌。 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张海波)

  答:在你与宾馆之间签了劳动合同后,你们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虽然你在工作中与部门领班发生口角,但是这并不能构成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另外,既然卫生防疫部门已经认定你的身体状况可以从事宾馆客房工作,而且宾馆已经为你安排了实际工作,就无权再以这个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宾馆撤销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是要求宾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相应损失。如果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王磊 程永杰)


  · 当事人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吗? 问:我与大华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我们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我便向大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大华公司也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华公司败诉,对方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请问,在此情况下法院能受理该案吗?(李军)

  答: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法院可以受理你与大华公司的纠纷。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有管辖权,是因为你起诉大华公司时,未向法院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此可见,大华公司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才以事先有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

  因此,该异议是无效的,法院受理此案也是合法的。(冯军强 韩伟周)


  · 维权问答:不领判决书会超过上诉期吗? 问:我和李某的债务纠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当庭判决我败诉并通知我们3天内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我因不服,就没去领取判决书。一个月后,法院的执行人员找到我,要求我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我说我没领取判决书,还可以上诉,法官却告诉我已过上诉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15天,并从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我没有领判决书,法院也没向我送达判决书,怎么会超过了上诉期限?(林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你虽然没有去法院领取判决书,也已经超过了上诉期。(冯军强 褚玉峰) 


   · 合伙人因合伙事务死亡其他成员应担责? 问:我与张某、李某、王某等人合伙从事钢材生意。一次,张某说一家企业需要大批钢材,而他和企业负责人比较熟悉,我们几个合伙人便委托他与该企业联系。没想到,张某在和该企业签订购货合同返回途中,却遭遇了车祸死亡,肇事司机逃逸。张某的家人找到我们,要求我们赔偿。而我们认为张某的死和我们没有直接联系,我们没有过错,不想赔偿,其家人就把我们告上了法庭。请问,我们是否应该对张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李杰)

  答:张某作为合伙人,为合伙事务遭遇车祸,你和其他合伙人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向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条规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但站在公平的角度,应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张某的家属仅能要求你和其他合伙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金额要考虑你和其他合伙人的经济状况、死者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冯军强 韩伟周)


   · 维权问答:租赁超六个月应签书面合同 ? 问:去年8月,我租赁了张某的两间房屋,因为是熟人,我们仅口头约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500元。之后,我在这两间房内开办了一个小百货商店,生意很兴隆。前两天,张某却突然变卦,让我在两个月内搬走。我以租期未到拒绝了,他说如果不搬,就到法院告我。请问,租期未到,张某能要求我搬走吗?(刘权)

  答: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张某之间口头约定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你应该从该房屋内搬出去。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还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本案中,你没有和张某就房屋租赁签书面合同,仅在口头上约定租期3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而张某又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你,因此,你应在张某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去。如果你与张某之间签了租期三年的书面协议,张某便不能依此理由和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他单方解除合同,便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冯军强 睢明合)


   ·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 什么是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援助中心审查、决定。


  · 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 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定是律师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见,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


   · 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有义务吗?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院审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


  · 公民的哪些公证事项可以获得公证法律援助?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116号)的规定,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根据司法部关于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也可申请再就业事项的公证法律援助。


  ·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收费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这并不表明律师就得不到经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按照该规定,律师虽然不能向受援人收费,但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


   ·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吗?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源于《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法律援助又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大家的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条例》连用三条规定来鼓励组织和个人伸出援助之手,可见国家是大力提倡法律援助的。可以这样说,法律援助,人人有责。


  · 哪些刑事案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哪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哪些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责任编辑 任向锋)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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