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即: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及个人简历。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规定,要具备《条例》所规定的要素,并在其章程草案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申请书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哪些具体要求与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登记证书正、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合资外贸公司的条件有何新的变化?
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而《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这一标准,规定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注册资本由1亿元人民币降为5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审批有何新的变化?
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合资外贸公司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而《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规定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里一个大的变化就是合资外贸公司的批准机关由国务院改为外经贸部,过去外贸领域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领域,在刚开始对外开放时还要由国务院把关,现已不再有这个必要,国务院批准规定后完全由外贸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创投企业如何纳税?
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我们都知道国际上非法人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比较低的,外国创业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创业投资也有这样的要求,这里虽未明确作出税收优惠的规定,但保留了税务机关今后将专门为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制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创投企业的收益如何分配?
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这里为创投企业在收益分配上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创投企业投资可以低于25%吗?
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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