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根据河
南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豫防办[2008]73号)文
件精神,决定对我县城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开展申报、清查、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未按人防标准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可用于战时防空的地下室及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进行清查。
二、清查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2.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符合条件;
3.防护设备使用及安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备案是否符合规定;
5.人防工程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人防工程的拆除及报废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补偿费是否足额收取。
三、申报事项
1.申报对象
凡2005年1月1日以来在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个人。
2.申报时间
申报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进行申报、登记。
3.申报要件
申报人应携带以下相关文件:
(1)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2)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项目施工图纸
(4)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
(5)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地点
确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
地址:确山县解放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电话:0396-7017676
四、处置办法
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对不按人防法律规定修建可用于战时防空的地下室的建
设项目,责令限期补建符合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防空地下室。对因地质情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又没有
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对抗拒不建、不缴者,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13783337392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