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驻马店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我们编印了《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本《汇编》分为土地、税收、财政、金融、人才引进、外资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电子商务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中小企业支持、总部经济支持以及要素保障支持等12个方面,共涉及驻马店市及河南省近年来相关政策文件40多个,条款200多条。
《汇编》中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如遇新的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相关条款由驻马店市招商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编 者
2021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第三章 财政优惠政策摘要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政策摘要
第六章 外资支持政策摘要
第七章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摘要
第八章 电子商务支持政策摘要
第九章 企业上市支持政策摘要
第十章 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摘要
第十一章 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摘要
第十二章 要素保障支持政策摘要
第一章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一)驻马店国际农产园用地优惠政策。
1.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对符合产业园产业发展的重点招商项目,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方式供地,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3.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第1—3条摘自《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驻办〔2019〕1号)
4.对农产品加工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可对其项目用地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予以优先保障。
5.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向产业园倾斜,产业园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可由省、驻马店市统筹调配、优先保障,并享受省内国家级开发区用地支持政策。
——第4—5条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9〕27号)
(二)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6.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8.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可以建设自用人才公寓,建立高效农业、观光农业设施等。
——第6—8条摘自《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促进政策》(驻政办〔2019〕110号)
9.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摘自《驻马店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指导意见》(驻政办〔2018〕196号)
10.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11.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最低价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2.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采用20年期一次性出让,起始价按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土地的50%确定。
13.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10—13条摘自《驻马店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驻政办〔2018〕49号)
14.除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用地规模较大、确需自行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15.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含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出让期满,经评估符合续期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对省级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和战略性产业项目,以及使用闲置、低效等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经综合评估,可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
16.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将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项目投资规模、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单位总产值能耗、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和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方案一次性公告。
——第14—16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2020〕37号)
(三)健康养老产业用地优惠政策。
17.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18.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要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19.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20.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17—20条摘自《驻马店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驻政办〔2018〕56号)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驻马店国际农产园税收优惠政策。
1.针对产业园设立出口退税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确保“即出即退”。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2.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成功引进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项目,并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内资按1‰、外资按2‰一次性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投产产生税收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引资机构,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3.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根据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年数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3000万元—8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8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30万元补贴。
——第1—3条摘自《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驻办〔2019〕1号)
(二)驻马店国际农产园入驻企业享受郑州航空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推动产业园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享受“三区”优惠政策。
——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9〕27号)
5.凡入驻港区的外资航空物流企业、生产性的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归地方留成的税收款项,可按3%奖励给企业。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内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7.对新办的内资仓储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8.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以及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实际投资额为准,享受郑政(2006)1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5—8条摘自《郑州航空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2006年11月13日起执行)
(三)招商引资促进政策。
9.新落地的工业项目,投产当年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25万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摘自《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促进政策》(驻政办〔2019〕110号)
第三章 财政优惠政策摘要
(一)驻马店国际农产园财政优惠政策。
1.落户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的项目,符合《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并比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优惠政策,对落户产业园并与其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规定标准上增加50%的奖励。
2.对产业园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教育、卫生、质检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奖励。
——第1—2条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9〕27号)
3.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第1—3年租金免缴,第4—5年租金减半。享受优惠期间,标准厂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
4.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晋升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域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产业园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6.对符合财政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投产后,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自形成有效贡献之日起三年内,按年度对企业科技创新、技改等事项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3—6条摘自《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驻办〔2019〕1号)
(二)招商引资财政优惠政策。
7.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
8.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元工业项目,达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9.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取得工业用地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工业类项目支持政策。
10.成功引进市外符合发展规划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给予招商引资贡献奖励。
——第7—10条摘自《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促进政策》(驻政办〔2019〕110号)
11.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12.投资我省重点公益类项目,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形成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计价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13.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11—13条摘自《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执有效期为2018—2023年)
(三)新能源产业财政优惠政策。
14.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补。
15.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第14—15条摘自《驻马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20〕57号)
(四)装备制造业财政优惠政策。
16.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升级改造项目,项目达产验收后,由受益财政予以分档奖励。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研发、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研发、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支持企业积极争取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设备、研发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驻马店市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财税政策》(驻财企〔2018〕7号)
(五)重大投资项目财政优惠政策。
17.对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行业龙头、优秀上市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带动性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不合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扶持,项目达产后给予补助。其中,总投资在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总投资在20亿元—3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总投资在30亿元—5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0万元;总投资在50亿元—10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7000万元;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15000万元。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其贡献大小确定,达产之日起2—3年内由受益财政奖励到位。
18.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确定补助金额。
——第17—18条摘自《驻马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驻发〔2018〕7号)
19.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对于中标我市PPP项目的民营社会资本方,项目已完成融资交割并完成投资额30%以上,由所在县区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万分之一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摘自《驻马店市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财税政策》(驻财企〔2018〕7号)
(六)创业孵化平台财政优惠政策。
20.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平台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市级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8号)
(七)知识产权强企业培育财政优惠政策。
21.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15万元。
——摘自《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驻知〔2018〕12号)
(八)畜牧产业财政优惠政策。
22.在落实国家、省扶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肉牛奶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创新低温奶销售模式试点、开发旅游观光“牛家乐”产业、“粮改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以及对在主板和新三板上市挂牌的肉牛奶牛养殖企业的奖补等。
——摘自《驻马店市支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驻政办〔2017〕107号)
23.在落实国家、省级扶持奶牛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对新建(扩建)畜位300个以上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每个畜位奖补300元。
——摘自《驻马店市大力推进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驻奶兴〔2020〕1号)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一)驻马店国际农产园金融支持政策。
1.鼓励支持投融资公司与产业园合作,依托现代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股权投资基金等基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关子基金。
2.支持银行与产业园加强合作,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产业园内企业发展。
3.支持产业园内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4.支持产业园内大型企业设立面向保险资金的债券融资计划。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产业园开展进出口保险业务。
5.支持保险资金投资产业园建设,在产业园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项目资产投资等。
6.支持产业园探索“飞地经济”发展模式,与发达地区共建产业园区。
——第1—6条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9〕27号)
7.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落地条件:国内外500强、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的高端食品制造、食品机械装备制造、农产品贸易物流中心等,以及知名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研发平台,和其他经研究符合产业园发展方向的项目。鼓励域外金融机构在产业园设立分支机构。
——摘自《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驻办〔2019〕1号)
(二)金融业发展支持政策。
8.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有关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对在我市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省级及以上机构的,开办之日起半年内,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
(2)对国内外银行在我市新设立市级分行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
(3)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市级保险、证券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4)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投资于我市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5)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元人民币且投资于我市建设不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9.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有关金融机构,给予购买、租赁办公场所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其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的50%。
(1)落户我市的省级及以上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房租3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国内外银行机构在我市设立市级分支机构(二级分行),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机构房租2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保险、证券机构在我市设立市级分支机构,购买、租赁办公场所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机构房租2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在我市新设立或引进的省级及以上范围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自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年度起,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或3年内机构房租3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新入驻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单项业务总部、地区性总部、二级分行(分公司)或外资银行市级分支机构,自设立3年内给予运营补助,补助金额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
——第8—10条摘自《驻马店市支持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驻政〔2020〕36号)
11.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投资基金最高可按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进行参股投资。
12.在我市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
——第11—12条摘自《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促进政策》(驻政办〔2019〕110号)
13.对在我省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补助。其中,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实收资本1亿—10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14.对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开办费补助。
15.对金融机构总部在我省单独设立的专营机构、业务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营运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和灾备中心等,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开办费补助。
——第13—15条摘自《河南省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8〕67号)
(三)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
16.对县(区)级企业一般提供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其中对A类企业提供贷款500万元左右,对B类企业提供贷款300万元左右,对C类企业提供贷款100万元以内;对市级企业或跨县(区)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提供5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对其中A类企业提供贷款5000万元左右,对B类企业提供贷款3000万元左右,对C类企业提供贷款1000万元以内;对省级企业或跨市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提供10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对其中A类企业提供贷款10000万元左右,对B类企业提供贷款7000万元左右,对C类企业提供贷款3000万元以内。
——摘自《驻马店市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驻政办文〔2019〕7号)
(四)供应链金融支持政策。
17.支持在真实贸易和资产穿透前提下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供应链金融资金来源。
18.支持探索设立供应链金融产业基金,用于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通过交易所发行ABS,盘活优质供应链金融资产。
——第17—18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驻马店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驻政〔2019〕9号)
(五)制造业企业金融支持政策。
19.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金信托计划等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制造业企业,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驻马店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指导意见》(驻政办〔2018〕196号)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政策摘要
(一)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1.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子女,申请入园接受学前教育,按照居住地就近就便原则,按其意愿,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就读;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在我市(含县、区)接受初中教育并具有正式学籍或未在我市接受初中教育且户籍不在我市,参加中招考试,与本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就读,根据省市中等学校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就读,学籍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毕业后参加高考,按照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驻马店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入学(入园)实施细则(试行)》(驻教基〔2020〕93号)
2.对引进院士、“千人计划”“中原学者”人才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引进人才在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补贴和支持。
3.对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由市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30万元、建立海外工程师工作室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4.企业当年新引进的“双一流”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由政府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本科1000元/月、研究生1500元/月、博士生2000元/月,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2—4条摘自《驻马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驻发〔2018〕7号)
5.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根据相应技能等级,按财政受益渠道给予培训补贴。确定为五级/初级800元/人、四级/中级1200元/人、三级/高级16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
6.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7.支持企业引进外国专家智力,引进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专业技能的外国专家或专家团队,在我市从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指导、合作研究和国外成熟技术产业化推广等引智项目,项目执行完毕后经专家组考评认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8.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按有关政策最高给予200万创业担保贷款。
9.对经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高级人才(D类)和其他高层次人才(E类),享受相应的奖励补贴、薪酬待遇、税收优惠、医疗社保、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5—9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90号)
10.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给予5万元资助;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平台的给予配套奖励。
11.对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对外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检验检测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属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属省级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12.对承担有符合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的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课题的引进人才(团队),给予国拨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10—12条摘自《驻马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短缺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实施细则(试行)》(驻发〔2017〕28号)
(二)人才引进支持政策。
13.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等研发机构,柔性引进院士等高端智力资源,对建站成功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院士工作站50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20万元奖励。
14.对于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安家费,提供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对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60万元安家费,提供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对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省级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40万元安家费,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
——第13—14条摘自《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驻发〔2018〕9号)
15.对引进或联合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或公司等在驻马店注册法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等业务有明显成效的,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支持。
——摘自《2019年驻马店市财政支持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驻政办〔2019〕78号)
16.对外资企业引进的人才给予重点支持,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或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的安居保障。
17.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引进的顶尖人才或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驻创新创业,实现核心技术产业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认定的,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16—17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20号)
18.A类人才可安排2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B类人才可安排16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C类人才可安排12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D类人才可安排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E类人才可安排7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
19.对刚性引进的A类、B类高层次人才及特别急需紧缺的专家型人才,按人才层次直接分配相应面积的人才公寓一套,在我市定居工作满10年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应手续。
20.对购买人才公寓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地块成交的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全装修成本、成交楼面地价10%以内的运营成本等总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才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可按不低于销售价格的20%给予配套补助。
21.对不选择人才公寓、在市区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及紧缺程度,适当给予一次性购房货币补贴。对租赁人才公寓的,租金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的平均租金,并由用人单位对承租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对租住商品房的,按照租赁人才公寓的标准给予货币补贴。
22.柔性引进人才的初期住房需求,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周转房,以低租金或免租金方式提供给引进人才居住。
——第18—22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驻发办〔2018〕34号)
23.全职引进或新培养的A、B、C类人才在我市无住房、选择居住人才公寓的,可先免费提供1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待有面积更大、标准更高的人才公寓房源后逐步按照《驻马店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兑现。D、E类人才申请公租房,在我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并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受理。
——摘自《驻马店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驻建〔2020〕296号)
(三)返乡创业支持政策。
24.大力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和园区建设,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项目标准的,给予5—10万元奖励,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园区标准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
25.加强创业项目的培育,对开发项目成功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26.引导驻马店籍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与招商企业享受同样的政策;对带动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产业扶持脱贫的享受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各项优惠政策。
——第24—26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8号)
27.将符合条件的驻马店籍成功人士返乡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范围,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28.支持驻马店籍成功人士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达到市级以上返乡农民工创业优秀示范项目标准的给予5-10万元奖励,达到市级以上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标准的,奖励10-20万元。
29.对进入市、县(区)级各类孵化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有固定场所、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吸纳就业3人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30.对返乡创业人士开发的入库创业项目,创业成功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项目开发补贴。
——第27—30条摘自《驻马店籍外出创业成功人士回乡创业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9〕103号)
(四)共同创业支持政策。
31.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0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
——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41号)
第六章 外资支持政策摘要
1.在我市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按照不超过1000万元和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争取省奖励。
2.鼓励境外资金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生物医药等产业,按照每实际到位1000万元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每增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争取省奖励。
3.对符合产业园发展的重点外资项目投产后,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自形成有效贡献之日起三年内,按年度对企业科技创新、技改等事项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4.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外资企业,符合国家减税政策的依法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市的外资企业研发机构,采购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研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内设备全额退还无增值税。
5.对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6.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外资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应低于土地整理的成本。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可以建设自用人才公寓。
7.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1—7条摘自《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驻开放办〔2020〕2号)
8.在驻台资企业与驻马店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执行。
9.入驻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的台资企业,需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化规模种养殖业的,流转土地面积达5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分别在申报审核后的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给予项目当年土地租金50%的补贴。
10.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租赁厂房的台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
1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元工业项目,达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可以比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驻发〔2018〕7号)相关规定执行。
13.台商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为台湾企业免费提供展销展示场所。台商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牧渔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
14.台湾同胞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照顾10分录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当地公共租赁住房。
——第8—14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台湾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驻政〔2019〕60号)
15.鼓励境外资金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按照每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争取省奖励。对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由受益财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摘自《2019年驻马店市财政支持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政策》(驻政办〔2019〕78号)
16.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外资投资性公司或符合商务部认定标准的外资地区总部,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补助,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17.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8.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9.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大增资扩股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0.对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入驻我市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16—20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20号)
第七章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摘要
(一)创新成果支持政策。
1.对引进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资助;对具有战略意义的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企业的,科研院所、高校和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或转化职务技术成果的,可将收益或技术收益的一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2.对引进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和合作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1—2条摘自《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驻办〔2019〕1号)
3.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除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外,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9〕27号)
4.经认定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给予奖励经费。对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
5.对拥有知识产权、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其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奖补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为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定奖补资金。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推广予以资助。
——第4—5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41号)
6.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在获得省100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对获得国家产业集聚区智能化试点示范、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在获得省200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对纳入省级智能化改造项目库的项目,争取省资金按项目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后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在分别获得省100万元、50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9.对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在获得河南省100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对国内外优势企业在我市设立智能制造研究机构、培训机构或建设引领型智能制造标杆工厂、标志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科研实力、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的,比照省“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11.支持企业投资生产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物流与仓储等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对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重点向河南省推荐列入省重点项目管理范围,争取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等资金给予支持。
12.对企业境外参展的展位费,积极争取省级全额补贴;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不含本市)展会的展位费给予补贴,每个企业申报展位不超过2个,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13.支持企业优先购置和使用由我省首次自主研发生产的成套装备或核心部件,鼓励重大通用装备跨领域首次推广使用,落实首台(套)重大装备奖励政策。
——第6—13条摘自《驻马店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驻政办〔2018〕127号)
(二)科技创新认定政策。
14.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通过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补5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补100万元、20万元。
15.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雏鹰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促成技术在市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对企业或由政府引进的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驻发〔2018〕9号文规定政策外,受益财政再给予每位A类、B类人才每年分别5万元、3万元的岗位津贴。
——第14—17条摘自《驻马店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驻政办〔2020〕58号)
18.对当年新获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的支持;对当年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支持;对当年获批的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引进世界领先、国内一流的研发团队或科学家,并对企业创新发展贡献明显的,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支持。
——摘自《驻马店市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20〕57号)
19.对被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补,培育入围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
20.对新认定为省级研发中心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给予每个3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院士工作站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第19—20条摘自《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驻政办〔2018〕195号)
(三)企业创新支持政策。
21.对列入省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省财政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年度内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凡认定为省创新中心的,省财政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年度内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22.对当年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对于企业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安家费,提供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60万元安家费,提供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省级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40万元安家费,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
23.对于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特等奖3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项,二等奖10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按一等奖15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中70%用于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30%用于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
24.省财政对考核优秀的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补助额最高300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以及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其中市补助20%,其余由县区财政补助。
25.对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设立企业创新研究院,引进世界领先、国内一流的研发团队或科学家,并对企业创新发展贡献明显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支持。
26.对当年获批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奖励。
27.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80%的标准对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28.对认定的省创新龙头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将其重大创新需求纳入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优先推荐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等重大创新专项项目。
29.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其中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的30万,200—1000万的20万,200万以下的10万,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省财政按照我市对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补;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0.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省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被认定为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后每年视其绩效给予运行补贴。
——第21—30条摘自《驻马店市支持企业强化科技创新的意见》(驻政办〔2019〕18号)
(四)质量提升激励政策。
31.对当年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32.对获得中国品牌(地理标志、品牌价值百名排行榜、重点行业品牌价值50强排行榜、示范区创建)的企业和组织,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3.对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河南省品牌(示范区创建、示范单位)的企业和组织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4.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35.对主导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或团体、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第31—35条摘自《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驻发〔2019〕6号)
第八章 电子商务支持政策摘要
(一)应用电子商务支持政策。
1.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等相关领域开展合作,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摘自《驻马店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20〕57号)
2.对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且实际运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年底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10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该基地经营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2—4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驻政〔2018〕82号)
(二)开展跨境电商支持政策。
5.帮助传统企业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企业达到15家(含)以上、服务对象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300万—500万美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1000万美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6.对代运营服务企业5家以上,并实现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在企业原实绩基础上每增加20万美元,由受益财政给予1万元的运营费用奖励,每家代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7.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3000万美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每3000万美元给予30万元资金标准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
8.对注册地在驻马店市的多式联运物流集成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运费总金额2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每周1班次以上且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累计运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10.对入驻市电商产业园区的上述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给予入驻之日起租金三年全额奖励的支持政策。
——第5—10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驻政〔2018〕72号)
11.积极争取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争取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暨企业孵化平台项目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及企业提供集货、仓储服务,仓储使用面积规模以上的企业争取上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认定备案并获得融资贷款的跨境电商企业,省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
——摘自《驻马店市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财税政策》(驻财企〔2018〕7号)
第九章 企业上市支持政策摘要
1.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境内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上市交易三个节点,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上市交易后,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市交易后,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采用红筹架构申请境外上市的,上市交易后,所在地县区政府对发起红筹架构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20万元,市政府奖励1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
5.对外地(驻马店行政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政府奖励200万元。
6.我市上市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驻马店市境外企业,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受益财政奖励50万元,市政府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受益财政奖励100万元,市政府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受益财政奖励150万元,市政府奖励150万元。
——第1—6条摘自《驻马店市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办法》(驻政办〔2020〕48号)
7.支持制造业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或者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市县两级政府给予5-8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金信托计划等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制造业企业,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驻马店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指导意见》(驻政办〔2018〕196号)
8.对通过买卖、借壳成功上市的我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300万元;市政府奖励200万元。
——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20号)
第十章 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摘要
1.对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高附加值的核心单元、产业发展的关键材料、重大整机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50万元。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3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争取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市财政根据省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驻马店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20〕57号)
2.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产业集聚区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摘自《驻马店市支持企业强化科技创新的意见》(驻政办〔2019〕18号)
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征收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8号)
4.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8号)
5.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提供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摘自《驻马店市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财税政策》(驻财企〔2018〕7号)
6.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8号)
7.传统工艺企业符合现行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驻马店市传统工艺振兴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115号)
第十一章 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摘要
1.对外资投资性公司或符合商务部认定标准的外资地区总部,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补助,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驻马店市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20〕57号)
2.对经认定首次命名为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以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支持。
——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9〕48号)
3.对2018年及之后新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中心经济平台或企业的,总投资在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总投资在20亿元—3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总投资在30亿元—5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10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7000万元;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奖励15000万元。
4.对各部门、各县区争取到的国家级中心,每个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中心经济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3—5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经济发展的意见》(驻政〔2018〕81号)
6.对新迁入驻马店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我市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7.对贡献较大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1—3年的补助。
——第6—7条摘自《驻马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驻发〔2018〕7号)
8.对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子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摘自《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执行有效期为2018-2023年)
第十二章 要素保障支持政策摘要
(一)运行成本支持政策。
1.重大项目在用水、电、气、热等方面可给予奖励,具体采取“一事一议”。
——摘自《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促进政策》(驻政办〔2019〕110号)
(二)节能支持政策。
2.积极扶持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争取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对创建成为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摘自《驻马店市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驻政办〔2021〕12号)
3.支持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积极争取省级补助。
——摘自《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驻政办〔2018〕195号)
4.支持工业绿色化改造,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财政按照省专项支持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市、县(区)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摘自《驻马店市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财税政策》(驻财企〔2018〕7号)
(三)养老机构支持政策。
5.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摘自《驻马店市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驻政办〔2018〕56号)
(四)便企服务支持政策。
6.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天以内。推动税务部门发票申领窗口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并统一办理业务。
——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143号)
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
8.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
9.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不含河道采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入河、入湖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和树木的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5个工作日完成。
13.非煤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4.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5.项目建设涉及林木采伐许可7个工作日内完成。
16.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7.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个工作日完成;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9.市政燃气管道建设:在规划部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燃气管道的设计工作;市政、园林等部门办理开挖手续审批后,3日内进场施工。用户工程:受理用户报装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预算,用户办理安装手续后3日内进场施工。
20.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客户用电主体证明,供电公司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并答复,自申请日起10千伏10个工作日内完成、35千伏和110千伏13个工作日内完成。
21.热用户申请供热报批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热用户与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签订用热意向协议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热用户进行现场管网路由踏探以及开口位置确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与主管道碰口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与沿线热用户沟通协调、调整生产计划以满足热网停运碰口条件)。
22.报装用户接水地址在市政管网敷设范围内新接水报装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
23.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7—23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项目建设23条意见》(驻政办〔2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