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
1.根据《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
待工作实施细则》(豫公通〔2018〕66 号),公安烈士、公安英模
子女,按照录取分值 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因公牺牲、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录取分值 5%的标准,降低
分数优先录取。
2.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
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 10 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
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
高中的,照顾 10 分。
3.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
22 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的意见》(豫发2007〕7 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
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的,照顾 10 分。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
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 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
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 10
分。
5.根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 10 分;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 5 分。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
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
1 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中招优待政策的通知》(豫政
联〔2019〕2 号)要求执行。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
审查上报优待对象名单,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汇总核定后报省教育
厅,省教育厅将优待对象名单转发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驻豫武警
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7.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加分按照《河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
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 号)要求执行。
8.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
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 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
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
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9.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激励引导专家人才
在疫情防控一线担当作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20〕3 号),
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家人才特别是医疗卫生工作者,2020
年,其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照顾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