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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防治、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对 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 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 制和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功能区划。 三、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县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 责全县的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 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七、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负责项目“三同时”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的环评工作。 八、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 立和组织实施环境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县环 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监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性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 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认识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保系统的岗位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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