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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以及房地产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法规、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管理;参与编制全县城镇规划、村镇规划 、住宅和房地产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全县城镇勘查设计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镇工程建设设计的审批、管理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 名址名点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区内园林、绿化及生物多样性工作;管理城区建设 档案。 三、组织推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有关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 全;贯彻执行勘查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监督建筑行业的资质认证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县城镇村建设、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 护工作;指导城区供水、节水、城区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工作;指导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城镇拆迁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城建监察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建设违规违法案件;归口管理市容和城建监察大队。 七、拟订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及建筑节 能工作;管理全县建设行业的对外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外地建筑市场。 八、研究拟订全县城镇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城镇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实施的 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 九、负责城镇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镇规划的行为。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县规划档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及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及措施并组织 实施;负责编制全县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房地产业各类 指数、参数、价格等重要指标的制定、发布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房地产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县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承担县 城规划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发放和产籍管理;承办驻确部队房屋产权、涉外房屋产权登记;负责城镇各类 房屋面积和房基地测绘管理。 十三、指导全县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承担县城规划区 内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按揭、典当、赠与、析产、继承、合作入股、房屋置换等工作;指导全县城镇 住宅建设、住宅新区的开发、房屋商品化和城镇土地开发利用;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各 类房屋的市场准入;负责合作建房的审批。 十四、负责县直单位公用房、公有住房籍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管理,并申办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负责县级 机关办公用房、县直单位统建办公用房和统建职工住房的建设规划和基建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私有(包括宗教房屋)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负责房地产纠纷调查处理籍复议、仲裁工作;依 照法律、法规,对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进行行政执法籍监察;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安全鉴 定。 十六、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修缮企业、物业置业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备案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置业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籍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审查报批。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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