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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按照人事管理政策,研究拟订人事 管理的措施和规划,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 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作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负责全县政府机关、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含股级)干部调配、任免、工资、考核、培训、奖 惩、档案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拟订实施办 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五、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初、中、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贯彻 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 术执业资格制度。 六、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全县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全县人 才市场的发展规范,人才中介机构和人事代理的综合管理;指导各类人才的流动和就业服务工作;管理面向 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人才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引进智力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全县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八、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收入分配政策、标 准及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福利制度;按照政策规定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 休、退职的实施办法。 九、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聘任等政策以及岗位等级规范的组织实施。 十、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查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全县性奖励表彰工作, 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审查申报国家和省、市奖励表彰人员的有关材料。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研究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 门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军人的安置分配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热饮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确山县行政学校的业务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订全县劳动和社 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 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县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 规范避过那监督执行。 十五、拟订全县促进城镇就业管理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订 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 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订实施办法;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落实职业技能坚定政策;制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培训中 心、社会力量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全县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十七、制定本县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制定全县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 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全县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 法行为;依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相关 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评定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八、拟订全县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节规划和措施及工资确定办法;拟订全县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 调控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本县企业工资指 导线;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十九、落实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制定全县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 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 二十一、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措施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 制定殊无会保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资格。 二十二、制定全县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和补充保险承办机 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全县医疗保险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 助工作。 二十三、组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及时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劳动和 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宣传、科研、信息和统计工作。 二十四、负责办理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审批手续;负责办理驻确企业单位 职工退休审批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职工退休审核工作。 二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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