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确立“四个一切”的理念,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转变作风,进一步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当前新一轮的区域竞争中,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一个区域,一个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人人都是发展环境”和经济环境是生产力、生命力、竞争力的观念,从“执政为民”和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高度,切实把改善和优化经济环境摆到重要位置,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各项措施,形成良好氛围,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二)转变作风,明确职责。坚决制止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破除只收费不服务、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作风;坚决清除部门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坚决克服行政执法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不公平、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倾向,切实解决党政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题。着力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良好的法制环境、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形成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强力推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落实政策,惠商富商,为投资者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三)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确发【2004】8号文件,大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工业集中区内的“五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通讯通、网络通和厂地平整)。
(五)投资者及企业所有员工需要将户口迁入我县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与县域公民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及时给予安排。
(六)对为确山经济发展作出重大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确山功臣”称号,颁发“确山县荣誉公民”证书,并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营造亲商、爱商的文化环境和政治环境。
三、严格执法,规范行为,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驾护航
(七)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八)构建绿色通道。1、实行绿卡通行制度。由县优化办给挂牌保护企业发放“绿卡通行证”。企业自有车辆凭卡通行,为企业服务的外来车辆由企业提供“绿卡通行证”。2、凡持有“绿卡通行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等部门只纠章不罚款;发现手续不齐全或欠缴规费的,补缴各种规费后即刻放行,不准罚款。
(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全县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八项制度,即:执法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定、告知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有效,共同树立法治政府形象。2、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针对企业的行政案件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须报县优化办调解、审核后,方可进入自行程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准罚款。
(十)进一步强化行政服务中心职能。
1、凡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确山县第一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规范运作,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借“窗口”搭车销售任何商品。“中心”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对申办企业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跟踪办理制、责任追究制和“零接触”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凡没有进入“中心”的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集中清理,不合法的坚决予以取缔,合法的予以保留并报县政府审查备案,向社会公告,并制定出具体措施,落实好“六项公开”制度。
(十一)实行“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26日-30日为全县行政执法集中检查服务日,其它时间(每月1日至25日)为安静生产日。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安静生产日内不得进入县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项目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检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检查的,要向县优化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二)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1、不准乱执收执罚。执收执罚必须事先告知执收执罚依据并按法定程序及下限规定处罚,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2、不准乱摊派。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企业负担;3、不准推诿扯皮,不准“吃、拿、卡、要、报”;4、不准增加行政许可实施条件和程序;5、不准指定下属单位或关系单位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6、不准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7、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企业评比、达标活动,不得强行让企业出资赞助、捐款捐物;8、不准找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报销费用;9、不准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商品供应商;10、不准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刁难或报复。
(十三)大力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公安、国土资源、劳动、环保、信访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对企业周边不安定因素要及时化解,各类纠纷要着力协调解决;对干扰各类正常施工生产、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封门断路、敲诈勒索、盗窃哄抢、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包工程以及采取诈骗、报复、陷害等恶劣手段威胁伤害企业经营者或客商人身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部门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企业投诉后,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解决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切实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构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得责任体系
(十四)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
(十五)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对损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并按照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未按要求执行“六项公开”制度或不履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的;
(2)继续使用已经取消的和违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随意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抬高收费标准的,把经营性收费转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3)未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企业和个人办理要求的;
(4)未及时办结服务事项的;
(5)接到企业或项目业主投诉,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或没有按照法定的时间,进行立案查处的;
(6)进入“中心”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没有一次进完,留有尾巴,搞“体外循环”的;没有进入“中心”的单位未按要求进行项目清理、并予以公示的;
(7)不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取消单位及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并视情节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违反行政执法八项程序制度的;
(2)违反“十不准”行为的;
(3)违规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
(4)没有为企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的;
(5)政法机关对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封门断路、强揽工程、聚众闹事、盗窃、哄抢企业或工商户财产、诈骗、报复、陷害等严重干扰正常施工、生产经营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严格执法、惩处不力的;
(6)在执法公务中,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超越或滥用职权执法的;
(7) 制造公路“三乱”的;
(8)在执行公务中,行为不规范,污辱、谩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9)违规吊销有关证照或责令停产停业,影响企业或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的;
(10)违规查封、扣押财产或冻结账户,及其它违规采取强制措施给企业或工商户造成损失的;
(11)以各种借口拒绝接受属于本招生区域的企业职工和工商户子女入学的;
(12)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来我县检查工作,对口单位由于没有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给我县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3、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机制。
1、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每人联系一个重点企业,为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做好协调服务和环境优化工作。
2、开展现场办公制度。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发生重大事件、出现严重问题时,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优化办要进行现场办公,解决相关问题。
3、实施企业评议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县优化办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企业评议重点行政执法单位活动,并将评议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4、建立举报制度。县优化办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负责受理企业的举报投诉。凡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县优化办接到举报后,要速查速办,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在城区内的,半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城区外的,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举报电话为7025110。
(十七)本意见相关责任追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公安局负责落实。
(十八)本意见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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