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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二)

发布时间:

2024-09-26 10:18

信息来源:

确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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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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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惠安县公安机关对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9日,孙某某作为北京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和北京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安分公司的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传单、业务员推广宣传等方式, 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宣传北京某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北京某某银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某某温泉酒店收益权转让项目》等理财产品,并承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诱使投资者投入资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案发时涉案金额约34973万元,涉及投资人447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9393 万余元。该案总公司在北京,跨区域在福建设立分公司,按照总公司制定的经营模式、提供的格式合同拉业务,利用多媒体宣传造势等多种形式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和安全性,打着北京某某  “投资基金”、“科技集团”惠安分公司的旗号伪装自己,未经批准擅自销售理财产品吸收资金,投资款未经过分公司账户,直接汇入总公司指定账户,由总公司进行支配,造成追赃挽损十分困难。2022年6月15日,经二审法院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上诉人孙某某与同案人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82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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