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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三)

发布时间:

2024-09-26 10:19

信息来源:

确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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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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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石狮市公安局对管某等33人以投资电影为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间,黄某(另案处理) 担任一某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俞某(另案处理)采用公司化运作的方式,利用微信公众号及百度等网络平台推文、举办发布会、业务员推广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可出资认购《胡某某》、《某动》等影视作品版权收益权,并承诺待电影上映后可获高额回报,如未上映则还本付息。经审计,俞某、黄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约1.59亿元。在俞某、黄某的领导下,管某、廖某等部门负责人分别对代理商及部门成员进行培训,由众多员工及代理商作为“介绍人”,通过“企查查”、“58同城”等平台物色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女性并添加好友,依照固定话术,以投资认购电影版权收益权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参与投资。管某为某影视公司“招商部”负责人,其余被告人在公司不同部门任职,并对集资款按不同比例抽成。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等3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管某等33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6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退赃。宣判后,被告人管某等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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