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1-03 16:24
信息来源:
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发布我县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发挥信用承诺制度在创新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支撑作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精神,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第一批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共涉及18个部门,合计145项,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确山县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信用承诺书
附件1:
确山县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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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信用承诺应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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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县发改委 |
1.县级权限范围内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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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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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投资风电项目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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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县粮食局 |
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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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县水利局 |
5.取水许可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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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取水许可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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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水许可变更(经营信息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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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水许可变更(水权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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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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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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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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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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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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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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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水工程规划同意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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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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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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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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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渔塘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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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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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河道采砂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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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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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城市建设废除围堤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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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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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县公安局 |
25.父母投靠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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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子女投靠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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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迁移证补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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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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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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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县民政局 |
30.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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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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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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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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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民办非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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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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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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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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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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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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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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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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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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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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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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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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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县财政局 |
46.会计代理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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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县人社局 |
47.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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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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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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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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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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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证书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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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县住建局 |
5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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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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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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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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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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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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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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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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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县自然资源局 |
61.采矿证许可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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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和规划条件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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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抵押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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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使用集体土地许可(乡企或公益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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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临时用地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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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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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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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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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林木采伐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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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使用林地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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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使用林地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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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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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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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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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野生动物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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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林区生产用火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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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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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木材运输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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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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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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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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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县农业农村局 |
82.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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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到期换发_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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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补发渔业船员证书补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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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补发渔业船员证书换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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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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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县文广旅局 |
87.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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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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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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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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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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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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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监理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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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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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营业性演出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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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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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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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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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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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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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文物的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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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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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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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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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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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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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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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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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个体演员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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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文化志愿者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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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县市场监管局 |
111.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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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特种设备登记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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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县交通运输局 |
113.道路货运企业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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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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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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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县应急管理局 |
1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首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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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延续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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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重新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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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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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县教育局 |
120.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含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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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县城管局 |
12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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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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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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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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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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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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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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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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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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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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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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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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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县商务局 |
13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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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地址变更(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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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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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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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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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变更(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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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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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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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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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成品油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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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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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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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县税务局 |
145.注销登记 |
附件2:
1.主动公示
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我公司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及时纳税,不偷税不漏税。
三、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诚信教育培训。
五、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加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
绝事故发生。
七、树立环保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八、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监督。
九、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证明事项
信用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本证明事项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不实承诺的失信信息纳入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相应的依法处理;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财政、税务部门可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验。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字: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3.审批替代
信用承诺书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七、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4.容缺受理
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个人) (全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为 。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当前缺少以下资料:
1.
2.
3.
现申请容缺受理,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容缺受理信用承诺的规定。
二、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在 年 月 日前补全材料,逾期未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本单位(个人)承诺自愿按照撤回申请处理。
四、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经营,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愿接受相关失信惩戒。
六、同意将以上承诺在有关政府部门网站和信用网站上公示,提受社会监督。
七、同意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5.行业自律
信用承诺书
为了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协会规范化运作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本协会郑重承诺: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维护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践行“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宗旨;
三、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自律公约;
四、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用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网站: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证件类型)/(号码后四位),于 年 月 日,被 省 市(区) (行政决定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现我单位申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信用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
承诺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