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0-21 08:14
信息来源:
县卫健体委
确山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单位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2025确山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检查减量增效,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办事省心、投资放心、经营安心”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检查职责,明确检查标准,优化检查流程,规范检查方式,推动形成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企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数、行政复议数明显降低的“三升两降”工作格局,全力打造“无事不扰”的涉企行政检查新常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有序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与劳动者健康权益,同时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依法、公正、高效、有序,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如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公共场所(如住宿、超市、浴池、美容美发行业、歌房)生活饮用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全县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如矿山、建材、水泥厂、窑厂、门厂、石材加工厂、制造业、能源公司)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确保检查覆盖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类型企业,兼顾重点监管企业与一般企业。
三、检查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环境卫生、空气检测报告等;
2.监督检查全县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是否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本年度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是否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是否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否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用人单位是否给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开展年度《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普法活动。
3.对生活饮用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
4.稳步推进国家“双随机”工作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四、检查方式及频次
1.双随机检查: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每次检查组成不少于2人的执法检查组,确保检查公正、透明。
2.现场检查:深入全县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生产企业、加工厂、医疗机构诊疗区域等,实地查看设施设备、工作流程、档案资料等,如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医疗废物的处置等。
3.资料查阅:调阅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医疗机构病历及医疗管理台账等,核查制度执行、工作记录完整性与合规性。
4.检测检验: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餐具饮具消毒质量等,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抽样检测,以科学数据辅助检查判定。
五、检查时间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1.严格行政检查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并报局领导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口头报告并补办手续。在实施行政检查时,要依法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检查方案实施行政检查,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收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2.坚决遏制执法乱象。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有关规定,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确保每一个行政执法行为于法有据、严格规范。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