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9-05 10:09
信息来源:
确山县粮食技术服务中心
确山县粮食技术服务中心单位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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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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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是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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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是否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是否准确计量,是否制作计量凭证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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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是否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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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是否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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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粮油储存区是否保持清洁,是否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是否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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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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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储粮化学药剂是否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是否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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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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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是否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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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是否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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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是否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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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是否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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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是否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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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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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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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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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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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进行熏蒸作业是否制订熏蒸方案,是否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是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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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运输粮食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是否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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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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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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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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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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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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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是否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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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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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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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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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粮食质量安全情况,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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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是否制作计量凭证、是否做好出库记录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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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是否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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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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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备案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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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否与承租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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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征收、征用是否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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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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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是否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是否真实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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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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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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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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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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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三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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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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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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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三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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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储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三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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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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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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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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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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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第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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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是否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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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是否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是否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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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是否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是否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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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是否按规定配置防尘设备防止发生防尘爆炸事故,人员是否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第十四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