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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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02-11 10:25

信息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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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2-11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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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确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确政文〔20255号),旨在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

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如 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

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如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烟度排放Ⅲ类限值要求。在工作过程中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禁用区范围

地理范围:确山县辖区内东至东环路、西至 西绕城路(新阳高速公路下路口)、南至南环路(绕城路与107公路交叉口)、北至北环路所合围的区域。

特定场所:确山县辖区内的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也被纳入禁用区范围。

四、高排放禁用区管控措施及要求

全面禁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能源鼓励:鼓励和支持在禁用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标准限制: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规定烟度排放第Ⅱ类限值要求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冒黑烟、未悬挂环保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例外情况:应急抢险作业、自然村庄、田间农业生产使用的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五、法律责任

违规使用处罚: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此类机械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监督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销售违规处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械。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5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确政〔202247号)。

总结:确政文〔20255号政策旨在通过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的界定、划定禁用区范围、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及要求,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政策自202528日起正式实施。